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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(试行)》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(试行)》 解读

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6:10:28| 栏目: 政策法规| 浏览次数: 0

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(试行)》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(试行)》于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:

一、出台背景

为建立健全我省住建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,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,推动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和《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》,我厅制定了《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适用规则》)及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征收、行政确认、行政给付、行政强制、行政检查7类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(以下简称《行政裁量权基准》)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(一)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

1.基本概念。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,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、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,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。

2.主要内容。行政裁量权基准涉及7类执法事项,共953项。其中,行政处罚745项,行政许可158项、行政征收1项、行政确认7项、行政给付1项、行政强制2项、行政检查39项。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后果等因素,原则上分为“较轻”“较重”和“严重”三个档次进行裁量;其他6类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,参照省司法厅制式表格和要求予以制定,逐项明确了各类执法事项的裁量要素和标准。

(二)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主要内容

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共分9章56条。

第一章总则。共7条,明确目的依据、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、制定权限等适用规则。(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和《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》)

第二章行政处罚。共7条,规定了处罚裁量规则、不予处罚、从轻处罚、减轻处罚、从重处罚等适用情形,并对适用要求、违法情节和后果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。(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)

第三章行政许可。共8条,主要明确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、处理程序、规定时限等。(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)

第四章行政征收。共6条,主要明确行政征收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,规定了行政征收的基本程序,包括补偿方案、风险评估、房屋评估、救济渠道,以及不予补偿情形等内容。(主要依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)

第五章行政确认。共6条,主要明确行政确认的概念、适用原则、适用条件、审查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。

第六章行政给付。共5条,明确行政给付是指住房租赁补贴申领,对基本原则、适用条件、办理程序、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。(主要依据《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》)

第七章行政强制。共7条,明确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,规定了概念原则、程序时限,以及解除查封、扣押的情形等,并结合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予以制定。(主要依据《行政强制法》和我厅印发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)

第八章行政检查。共8条,明确行政检查的原则类型、频次比例、联合检查和公开存档等相关要求。日常检查、专项检查适用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的规定,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,6类重点检查事项的检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。(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查的有关规定)

第九章附则。共2条,明确基准中有关概念、实施时间和文件有效期。文件为“试行”,有效期为2年。后续,我厅将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,根据上级新出台的指导性文件,结合各地实施情况,进行动态调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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